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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项目投资控管的设想

来源::未知 | 作者:电子竞技游戏排行榜_welcome** | 本文已影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几年,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逐年递增。据统计,“十五”期间,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共投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365.08亿元。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如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文物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文教卫体、公检法司等公益设施建设等。从理论上说,政府投资项目应该比一般项目具有更严格的管理程序,因为它更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失控、三超现象(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追加资金的情况一定程度的存在,这不仅使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下降,而且导致政府对基建投资的控制力的削弱。

      1.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论证不充分。按照我国现行的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一个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交付使用阶段。据有关资料分析,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费用所造成的影响比例达到90%以上,可见,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和重心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的项目不重视前期管理,前期工作粗糙,论证不充分,导致施工过程设计变更频繁,项目投资完全不能掌控,甚至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争项目故意先压缩规模和投资估算,待项目立项批准或开工后,再要求追加投资,制造“钓鱼工程”。由此,使项目决策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做出的决定势必存在很多后遗症。

      2.在勘察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缺乏投资控制意识。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但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一是长期以来设计费的取费标准以投资额为基数,使得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往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略设计方案的经济性问题,几乎所有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额都超过了批准文件的设计要求。二是设计人员缺乏精心设计思想,设计保守造成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浪费;或者初步设计阶段考虑不周,致使某些方案与之后施工图方案有较大的出入,造成设计屡次变更,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投资追加。如我们在工程评审工作中发现某工程因设计单位未考虑工程所在地地质情况差而相应采取的地基加固处理措施,工程实施中通过设计变更, 对路基采用水泥搅拌桩和对圆木桩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最终增加造价约600万元,仅此一项就占工程实际总造价16%。三是初步设计方案出来后的概算编制质量不高,概算不能真实地反映项目总投资的全貌,漏项、多列、重复计算的情况很多,有些因为设计本身不到位,造成某些子项人为估算,使得概算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失去了执行的刚性,不能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

      3.项目工程实施阶段管理不够规范,缺乏对投资的有效控制。应该说,当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时,投资控制的任务主要落实在建设单位身上。但目前由于建设管理模式的局限性和建设单位专业管理水平有限以及控制造价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等原因,导致对工程管理不善,引起工程造价的失控。

      现有政府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是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建议书,经政府有关部门可行性研究通过后给予立项并安排资金,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组建基建班子进行建设。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实际上与使用单位合二为一,产生的弊端就是,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人,缺乏控制投资的内在动力机制,往往从满足自身需要出发,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提高标准档次,出现“工程干了再说,资金不够可以向上争取”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的建设单位都是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通常缺乏应有的建筑技术和工程经济等相关知识,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比如在工程发包阶段,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合同的签定上,针对性不强,造成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手段钻空子、扯皮;有些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对联系单的签证把关不严等等问题,也是导致投资“三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4.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监管不够充分,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发改委、财政、建设、审计以及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履行着各自不同的职责。发改委虽然在承担了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标准以及投资估算、概算的审批职责,但是对项目设计阶段、实施过程中超规模、超投资的问题没有有效的控制管理手段。财政部门自1994年起收回原委托建行代行的职能后,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但是由于事后决算的局限性,使得财政部门对投资的控制管理也陷于被动。近几年来,有关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工程招投标管理,但是“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情况普遍,市场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

      近几年来,我市财政部门在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有效、节约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创造性的工作,对控制项目总投资起到了一起的作用。为了切实减少建设资金的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市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4年3月起在地方财力项目中全面实行直接拨付; 2005年起,将直接拨付的范围又扩大到城区绿化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全部新开工项目和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部分新开工项目。2006年,市财政部门对直接拨付的工作规范作了进一步修订。从直接拨付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来看,取得的成效显著。除了减少财政建设资金的沉淀,增加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证了财政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杜绝资金被截留挪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完善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优势之外,直接拨付工作还有一个明显的成效就是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涉及到政府许多相关部门,因此政府投资项目要管好、管到位,仅靠某个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实现的,必须通过发改委、财政、建设、审计、监察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来实现。

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发挥财政部门作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管谈一些想法。

      1.深化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管理工作,做好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非常重要,这个阶段的工作应站在一定的高度,结合整体规划及管理模式,从科学的角度充分论证分析该项目建议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拟建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有效,在社会上是否创造效益,在环境上是否允许等方面进行全系统的分析、论证,进行方案选优,合理地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科学地确定建设标准,做好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计划控制数,不得任意突破,使其真正起到决策和控制的作用。目前,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是很多,也不深入,主要以计划部门牵头为主。但随着财政项目管理工作的前置和深入,财政部门需要对项目估算和项目资金筹措进行事先审核和落实,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项目立项的依据。此外在项目前期阶段,财政部门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对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标准、经济合理性及设计深度等方面提出意见;严格推行限额设计制度,对于超过批准投资估算的设计,一律不予通过,退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真正达到估算控制概算的目的。

      2.根据财政支出改革的需要,建立项目预算评审制度。

      目前,财政部门主要承担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进行审核,配合发改委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而对项目预算的审查还处在管理上的缺位。项目预算是项目工程处于施工图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额的测算,它是项目概算的进一步具体化。实践证明,只有在项目的预算环节精打细算,才能从源头上最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该尽快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项目预算评审制度,一是将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资金计划安排的依据;二是当评审后的项目预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时,能及时地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进行调整,把投资严格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

      3.以进一步深化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改革为载体,加强参与项目的过程管理。

      直接拨付工作还有许多地方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比如目前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还没有统一的问题;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未完全理顺,如何调动建设单位积极性的问题;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又能保证工作质量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有待于下一步直接拨付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

      另一方面,财政部门通过直接拨付这项支出管理方式的改变,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联系单的变更管理等等,并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未按法定程序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的,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其工程款项;各类招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等在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前,须先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财政部门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一些暂不能实施招投标的前期工程,应将相关预算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对于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大额联系单,必须由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后,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对于可能引起项目投资超概(预)算或计划时,还要报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4.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财政监督力度。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是一种新的理念,是指运用统一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法,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全过程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分析和综合判断。针对目前建设项目投资失控,损失浪费的普遍现象,财政部门运用专业评审手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能使财政监督贴近项目实际,挖掘和总结改进项目管理的有效措施。并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实施,严肃追究财政违法行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依法惩处,减少和杜绝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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